绵阳继父将房子赠他人引发遗产纠纷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29 04:28) 点击:475 |
李某(女)居住涪城区,很小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,父亲随后娶了刘某,3年之后父亲又去世了。 继母刘某是市内某公司的会计,1972年与武某结婚。李某又随继母继父在老北街的老屋里共同生活了4年。直到1976年长大成人的李某结婚,才另立新家。 1995年,刘某、武某将老屋变卖,5年后在游仙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2001年,两位老人认识了家住圣水村的王某和邹某夫妇,两家来往频繁,关系甚密。随后,武某还收了他们做义子义女。 2002年春,武某在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,做胆结石手术。刘某不但很少去照顾他,连医药费也不给。武某被迫无奈,只好请义女邹某来照顾,还让邹某以自己的住房为抵押,去找朋友借钱。这件事伤了武某的心,他认为,妻子还没有义女体贴人。出院后他便经常去义女家中玩,逢人便说:“义女比亲生女儿还顶用啊!” 2003年8月,退休不久的刘某突然去世。从此以后,邹某与丈夫王某经常来看望武某,帮着洗衣服拖地做家务,还时常把武某接到自己家去玩几天。 2004年4月8日,邹某突然提出:“干爹,我们要把住房加高3层,急需用钱。你能不能借3万给我们?”武某却说:“我和刘某都是靠工资吃饭。辛苦一辈子存10万元钱,除去买房子,剩下的我住院和她办丧事,都花了。” 邹某似乎很不高兴:“我们当你几年的儿子女儿,贴心贴背服侍你。到头来连点想头都盼不到。”武某急忙安慰她:“我无儿无女。只要你们把我养老送终,将来那套房子就给你们。”邹某说:“好嘛,你这段时间就住我这边。” 2004年4月,武某搬到了王某家居住。同年8月,武某委托他人写了一份遗嘱,遗嘱表示自己无儿无女,因为在自己病重期间义子王某精心照顾,他自愿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义子王某,遗嘱由武某口述,王某的两个邻居为见证,两天后武某在王某家中去世。 事后,王某将武某家里的电器和家具以550元的价格变卖,2004年10月15日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自己的名下。12月23日以5万元人民币卖与第三人何某,随后,王某还继承了8000元的存款。 遗嘱实属无效 继女李某知道此事后不服,认为继父武某的遗嘱是他所谓的义子王某伪造的。在多次找王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,2007年8月份,李某向绵阳市法律中心求助,在法律中心的援助下,将王某告上法庭,要求返还原物。2007年11月,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所持遗嘱无效。判被告王某、邹某将武某遗产的现金5万元退还给原告李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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